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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因售卖自家香樟被判缓刑,向最高法申诉案情引关注

时间:2023-12-28 12:20:01    浏览:8

近日,四川泸州叙永县的马万林因售卖自家种植的26棵香樟树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引发了广泛关注。马万林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此案背后涉及到人工栽种的香樟树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问题,引起了司法界和公众的关注。

马万林的父亲马祖喜在多年前就开始在家屋前房后、自留地旁种植香樟树。然而,由于香樟树被松鼠啃食,部分树木枯死。为了排除安全隐患,马万林决定将这些枯死树木砍伐并出售。2016年7月,他将这些香樟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谢某林。然而,这一举动却让马万林陷入了长达7年之久的刑事官司。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马万林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谢某林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马万林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万林和谢某林均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马万林随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后认为,虽然涉案香樟树系人工栽植,但其物种性质仍具有珍稀性,属于“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因此,马万林的申诉不被支持。马万林对此表示不服,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诉状后,立即组织审理并作出了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429号指导案例“钟文福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明确指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香樟除了属于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外,只有野生的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林业局在2013年12月下发的《关于人工培育的珍贵树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规定,珍贵树木是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除古树名木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可以按照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

然而,马万林的辩护律师胡磊认为,马万林的案件应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改判。他认为,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马万林案件二审中引用的一份内部会议纪要错误地将人工种植的香樟树认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导致马万林被判刑。

马万林的申诉代理律师胡磊认为,马万林涉及的26棵人工种植香樟案件,原二审法院办结于2018年2月,复查申诉时法院依法不能直接适用2020年发布的解释改判申诉人无罪。然而,马万春认为,即使没有2020年的司法解释,2017年最高法生效的指导性案例也应该对四川三级法院的审判结果有指导性价值。

对于马万林的案件,公众和法律界普遍关注。有人认为,马万林的遭遇反映出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重要性。有人认为,如果马万林最终得到平反,将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也有人认为,马万林的案件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马万林因售卖自家香樟树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此案背后涉及到人工栽种的香樟树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问题,引起了司法界和公众的关注。马万林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就案件及时查清情况,根据事实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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